问题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土地分为三类,每类区片区有不同的补偿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土地和不动产时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用。 法律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慈惠街道办事处、泾河街道办事处、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56700元/亩;菜地:62370元/亩;果园:62370元/亩;茶园:62370元/亩;精养鱼池:62370元/亩;林地:62370元/亩;未利用地:567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走马岭街道办事处、新沟镇街道办事处、柏泉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49350元/亩;菜地:54285元/亩;果园:54285元/亩;茶园:54285元/亩;精养鱼池:54285元/亩;林地:54285元/亩;未利用地:493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42000元/亩;菜地:46200元/亩;果园:46200元/亩;茶园:46200元/亩;精养鱼池:46200元/亩;林地:46200元/亩;未利用地:42000元/亩。(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结语 根据以上信息,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土地被划分为三类,并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时,应依法支付补偿费用,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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