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提醒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格式条款中的基本条款,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和金额、履行方式及时间和费用承担、责任免除或限制的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格式条款中的特约条款,包含保证性的条款和附加性的条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约条款,且其订立的依据也各有不同; 3、格式条款中的其他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