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标准 |
释义 |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独生子女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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