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2、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天;剖腹产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3、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引、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的42天; 4、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1、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