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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党小组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释义
    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位正式党员,党员人不数不足三人的可以同党员数较少、工作性质相近、联系方便的邻近部门或单位合并一个党小组。
    法律分析
    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位正式党员,党员人不数不足三人的可以同党员数较少、工作性质相近、联系方便的邻近部门或单位合并一个党小组。
    在党的支部里面,根据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生产、学习等实际需要划分党小组,是为了具体地组织、推动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保证党的指示和决议的贯彻落实。对党支部来说,许多工作要通过党小组进行,做好党小组工作是做好支部工作的基础。
    因为党小组对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要求最了解,便于组织党员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和检查党员贯彻支部决议、进行群众工作等。所以,支部要经常注意加强党小组的工作,切实发挥党小组的作用。
    广东省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
    广东省村民小组长选举的具体办法为:
    1.村民小组长由本小组村民直接提名,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2.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2/3或者户代表的2/3,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村民过半数的同意,始得当选。
    3.有设立党支部的村民小组应当遵法定程序将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小组长,村“两委”班子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另外,村民小组长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村民小组长的免职程序参照任职程序进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换届当选或届中补选的,任职时间统一截至下一届村民小组长推选日。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依据《条例》的该款规定,划分党小组时需把握如下要点:
    党小组在设立时需考虑本支部的党员人数,一个党支部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1名正式党员),如果一个单位中党员不足三人,可与临近部门的党员合编为一个党小组。
    人数上限方面,虽然目前尚未有文件对党小组人数上限有所规定,但根据《条例》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的要求,党小组的党员人数原则上也不得多于50人。
    党小组的设立需考虑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情况,地域上的分散会带来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组织“三会一课”等方面的不便。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必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但是,支部委员会应在党小组组建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和掌握情况。
    
     该内容由 孙晋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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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