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出口配额的分配(不包括对港澳地区出口)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本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经营。根据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出口实绩、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1.在确定1998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参照各单位1994、1995和1996年三年的出口实绩(海关统计),计算出各单位1998年度的配额基数。2.从1999年1月1日起,在确定当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上年度的配额基数,按其在上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先计算出各单位当年度的配额基数。3.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上年1--9月份配额使用率(海关统计,下同)低于全国配额平均使用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20--50%(具体扣减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分别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配额使用率的单位。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都在80%(含80%)以上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4.配额总量如需调整追加时,参照上述办法将确定后的追加总量,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高,出口产品为质优名牌的单位。 (四)各单位进行配额二次分配时也应参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并且分配给每家出口企业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1000吨。配额数量在50000吨以上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9家企业;配额数量在10000--50000吨之间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5家企业;配额数量在10000吨(含10000吨)以下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3家企业;追加配额的分配应在已核定的企业中进行。各单位分配的结果须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 (五)对使用重点国别(地区)的冻鸡配额开发新市场的单位外经贸将在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 (六)外经贸部将在《国际商报》上公布获得二次分配配额的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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