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审限时间如下: 1、如果是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立案后三个月; 2、如果是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受理后二十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综上所述,因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扣除审限的事由比如说鉴定,当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对案件事实中的某一事项进行鉴定时,法院就会委托专门的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需要花费时间的,这个时间的这个时间可以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中扣除,从发生扣除审限事由的当天开始起到该事由结束的这个过程中都可以不计算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