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诉人向证人发问怎样进行 1、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 二、法官询问证人的程序和规定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的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5)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 (6)证人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侦查人员根据规定,为了保障报案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案、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7)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 (8)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 (9)询问证人应当作笔录,使收集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语言可以进行录音,作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