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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不同之处
释义
    嫖幼罪与强奸罪的刑罚差异并非法律空子,而是因为两者在性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难以适用于自愿性行为,而嫖幼罪的刑罚则与交易性行为相关。强奸罪的刑罚在多人、公共场所、轮奸等情节下可加重,但实际判例中刑期很少超过15年。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被认定为强奸罪,即使行为开始时得到同意,但在被害人极端痛苦下继续奸淫也可构成强奸行为。
    法律分析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实际判例中,即便轮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过15年的刑期,与嫖幼罪加重处罚的刑期相同。
    强奸罪中第五个加重情节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自愿性行为一般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均可认定为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事实上的同意,可认定为强奸罪。即便行为开始时的确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面对被害人极端痛苦依然持续奸淫,其行为已经由嫖幼转化为强奸行为。
    结语
    尽管有人认为嫖幼罪刑罚轻于强奸罪,但实际上,法律对于这两种罪行的惩罚力度是有区别的。强奸罪的起刑点低于嫖幼罪,而且在加重情节方面也存在明确规定。虽然嫖幼罪中的自愿性行为限制了强奸罪的某些加重情节的适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强奸罪仍然能够适用于嫖幼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对于这两种罪行都会有相应的刑罚,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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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