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客体包括如下: 1、不动产与动产。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中国台湾民法则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2、主物与从物。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3、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4、原物和孳息。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