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集视听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1)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首先选择收集其原始载体。 (2)收集视听资料的复制件时,不仅要注明制作的时 间和制作人,还应注明该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和证明对象。 (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一、行政诉讼商业秘密如何质证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 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六)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 (七)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 1.对于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勘验对象是否是原始现场; (3)勘验笔录是否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证作出了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 (4)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于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是否是现场制作的; (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 (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 二、老公出轨可以查行车记录仪吗 行车记录仪记载画面和录音在证据的类别中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首先行车记录仪的证据单独不能作为认定出轨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该证据能起多大的作用还要取决于画面和录音的内容,如果通过录音能证明双方有稳定、连续的同居关系,那就可以认定女方有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她老公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其次,因为法院审查时对视听资料必须审核真伪,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向法庭说明证据来源,而且要把证据载体即行车记录仪向法院提交。 三、证据的种类包括有哪些?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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