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编作品著作权归谁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一、转发微博是否侵犯著作权 既然微博内容构成作品,发布状态的博主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从法律角度分析,虽然原文转发表现出对原博主和原博文的尊重,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这种行为的确已经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文转发必须满足某种法定理由的要求,才能说不构成侵权。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均对转发行为持包容态度,认为上述转发不侵犯著作权。因为微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分享、转发,这也是微博存在的价值。因此,再转发行为,尤其是原文转发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对问题上,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微博的价值和功能,尊重这一新兴社交方式的惯例,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鼓励微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活动;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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