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权利规定的很少,主要是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关材料的补充、管理不动产登记簿和在必要时对证明材料进行实地查看,共三项权利。其中,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妥善保管不动产登记簿,如果因为其过失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