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教育为主,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感化和教育目的。所谓惩罚为辅,不等于不惩罚,但惩罚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惩罚只是辅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目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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