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一般证据? |
释义 | 什么是一般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证据区分为一般证据和定案证据两种类型。一般证据是指凡能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一般证据,对其要求比较低。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一般证据的形式没有过多要求;二是对是否查证属实也没有要求。作为定案证据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对其要求比较高。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能证明案件有关情况,其次应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再次必须是查证属实的证据。一般证据可能转化为定案证据,也可能不能转化为定案证据,关键是取决于它是否查证属实。如果把一般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极易引发冤假错案。证据的种类区分: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1)两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明,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2)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同虽然都是语言表达,但是由于表达的主体不同,因而证据种类也就不同。两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而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举例说明的话:杨某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涉及周某的文章,周某诉杨某侵害其名誉权。在诉讼中,周某提出其在某市购买的报纸,证明杨某的侵权行为已经波及到该市;而该报纸上的文章证明杨某损害了周某的名誉权。请问该报纸是物证还是书证:[答案]该报纸对于证明侵权行为已经波及到某市的事实,是物证;对于证明该文章损害周某的名誉权的事实是书证。3.视听资料的判定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视听资料的重要特征是利用了科学技术,这也可以作为在司法考试中判断视听资料的一个技巧吧。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以上就是律师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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