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即使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的机关,也就是负责执行公文的机关或者是处理公文的机关。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相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和“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第五条 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