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间规定 |
释义 |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间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3、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4、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案的流程如下: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报案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做出相应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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