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青海省各级招办对赴省外借读高一新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日前,青海省招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向全省各地发出了通知,除对各级审查登记机关提出了严格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青教招委字[2006]33号文件的要求之外,新增加了进一步封堵“高考移民”的一些相关措施和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