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戒毒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种类。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一、根据相关规定在戒毒所也算羁押吗 在戒毒所一般不算羁押。强制戒毒是行政处罚,而审判后属于刑事处罚,两者不叠加。 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能计算为刑期。强制戒毒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但这源于其本人的吸毒行为,不属于侦查机关为了刑事侦查的羁押,所以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二、夫妻双方法律上能互相举报吸毒吗? 夫妻之间举报吸毒的,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三、第二次吸毒处罚标准 对于吸毒第二次被抓,情节较轻且不是聚众吸毒的,一般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警察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对其强制戒毒。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因吸毒成瘾受到行政处罚而再次吸毒。对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同时通知其所在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戒毒办法》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能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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