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犯罪污点,通过给国家的公诉机关作证,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在中国大陆上,污点证人也可以被叫做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缓刑。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以下几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