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自2003年执行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至今,尚未发文改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