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释义 |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下简称生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一、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1、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2、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3、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二、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 1、擅自移植、采伐; 2、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3、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4、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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