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垃圾箱的放置规定 |
释义 | 1、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须成对配备,在楼宇单元门旁摆放或集中摆放,方便居民投放,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放置4色垃圾桶 2、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放置3色垃圾桶 3、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放置两色垃圾桶 4、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放置两色垃圾桶 国家法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2003》中规定,垃圾废物箱的间距应该按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进行设置。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 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环卫垃圾桶的设置:环卫垃圾桶应设置在城市人行步道、广场、社会停车场,以及交通客运设施、公共建筑、体育场馆等的出入口附近。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区等各类公共场所,也应设置。 环卫垃圾桶的单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并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和废弃物产生量适当增减间距: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繁华地区以及公园、文体活动场所等:30—50米。其他道路的人行道宜为100m左右。 广场、街心公园、开放绿地周边及居民活动区等公共空间,按照每900平方米的面积设置1个环卫垃圾桶,并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环卫垃圾桶数量。3.4每个公共电汽车站应酌情设置1个以上环卫垃圾桶。 在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应按需求临时设置可移动环卫垃圾桶,可选用敞口式、塑料袋支架式等环卫垃圾桶,满足活动安全的需要,避免垃圾暴露,主要大街和重要地区的环卫垃圾桶内应套上塑料袋,方便清理垃圾。 垃圾箱离居民房10米左右合法,具体不影响居民生活为准。垃圾桶的摆放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方便居民,二是不能给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损害,居民楼外的垃圾桶一般是180L、240L类相对较大的垃圾桶,盛放垃圾量大,为避免影响居民生活一般在10米以外距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国家法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 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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