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和第21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销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一、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支付令 可以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