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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业医师跨省变更注册麻烦吗
释义
    不麻烦的,执业医师变更准备以下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 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原《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有以下变更事项
    变更执业地点
    (一)区外到区内: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原执业机构意见栏由原执业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拟执业机构意见栏由拟执业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拟执业机构公章;
    2、聘用证明原件;
    3、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区内到区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原执业机构意见栏由原执业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可不填写;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变更执业范围
    (一)《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其执业机构意见栏中由执业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需填写同意聘用某科目的意见,盖执业机构公章(下同);
    (二)更高一级有专业取向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提供由我厅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原件及指定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进修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聘用证明原件(盖执业机构公章,聘用科目必须由执业机构填写新的执业科目);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去原单位省级卫生部门办理变更就可以。需要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预防、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进修、会诊、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旧执业证收回会发新证,当然执业医师编码也会变。最后退回一份申请表,交给拟聘用医院的人事部门后就都变更完成了。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增加执业范围的条件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法律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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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