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执业医师跨省注册的规定 |
| 释义 | 执业医师跨省注册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执业医师申请注册变更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 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注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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