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过渡期规定 |
释义 | 拆迁安置过渡期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对象有什么影响 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强制征收的行为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收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拆迁协议拆迁办不履行怎么起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提起诉讼: 一、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持相关材料提起诉讼 1、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是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拆迁办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是诉该补偿决定违法,因此,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2、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办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3、应当提交的诉讼材料: (1)民事起诉状及其相应份数的副本:载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被告的身份信息(名称、住所等)、诉讼请求、基本的事实与理由。 (2)相关的证据及其副本:如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 (3)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立案 1、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垫付案件受理的诉讼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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