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2、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法律依据: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