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二、商标异议申请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商标异议官费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