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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录入与复核
释义
    (一)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由社会保险代理处发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填报。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于每月2日至20日,将存档人员的个人信息交区县社保中心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由区县社保中心导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一、个人社保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个人社保办理需要的手续是:
    1.选择缴纳保险基数标准,填写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签署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并核对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
    二、医疗社保赔付标准是什么?
    1、医疗社保赔付标准是80%,另外,申请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职工应先到社保中心进行登记,待社保中心通知其进行医疗鉴定。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个百分点。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商业保险的住院医疗与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在报销形式上是互补的,一般公司不能够直接购买住院医疗,住院医疗保险大都是以附加形式存在的。即先要购买一定数额的主险,再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职工个人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结算,超出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三日内,应由患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医疗保险卡到社保中心登记备案。
    2、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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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