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交质证意见就寄鉴定材料 |
释义 | 不可以。 (一)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属于案件证据 通过鉴定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必须依据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来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案件材料一般都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也会存在为了鉴定而形成的笔录、调取的材料和勘察勘验形成的材料,这些材料应当是案件的证据材料。 因此,不能因为有鉴定意见而将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排除在证据之外,这些鉴定材料仍然是重要的证据的一部分。应当按照案件证据的要求进行质证认证。 (二)决定进行鉴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双方提交与鉴定相关的材料 一旦法庭决定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就鉴定事项提交相关材料,并告知不提交的法律后果。 (三)组织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关联系及合法性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所以,在将鉴定材料提交鉴定人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由当事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进行质证。 一、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 (一)鉴定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并且说明该鉴定事项涉及什么专门性问题,为了证明什么事实。 (二)法官应当将鉴定申请交由其他当事人,由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法庭在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针对申请人要证明的事实和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审查鉴定事项和范围是否明确。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鉴定。 二、以未经质证认证的材料作为依据的鉴定意见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则可以排除鉴定意见因鉴定材料不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二)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任一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庭对该等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认证,则鉴定意见因鉴定材料不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任一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法庭对该等证据的真实性能够认定,则可以排除鉴定意见因鉴定材料不实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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