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年休的是第一年的年假吗 |
释义 | 是当年度的,也就是第二年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取得休假资格,是从第二年度享有带薪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年的年假享受的资格 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其中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2、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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