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生物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释义 |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div class="video-player-container" id="art-player-mda-nbrfkeq7xuwbx3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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