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三十人; 2、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 3、职工人数一万人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五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