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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锁骨粉碎性骨折几级伤残
释义
    颞骨骨折属于几级伤残需分情况考虑:
    1、一般情况下,颞骨骨折属于线性骨折,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是经过正确治疗后面部功能正常的情况;
    2、如果病人发生了粉碎性骨折,在外观上出现了明显的畸形,从而影响病人的面部功能活动,在伤残鉴定时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
    一、颞骨骨折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伤残津贴,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0%;
    4、交通费、住宿费,为实际所花费的费用;
    5、误工费,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乘误工的天数。
    二、颞骨骨折赔偿需要的材料:
    1、伤残医疗费用的单据;
    2、误工费凭证;
    3、工伤保险单据;
    4、工伤伤残鉴定报告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颞骨骨折属于线性骨折,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是经过正确治疗后面部功能正常的情况;如果病人发生了粉碎性骨折,在外观上出现了明显的畸形,从而影响病人的面部功能活动,在伤残鉴定时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颞骨骨折赔偿需要的材料有伤残医疗费用的单据、误工费凭证、工伤保险单据、工伤伤残鉴定报告等。
    一、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言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s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疲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疲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廉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廉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疲痕面积≥30%;面部疲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s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疲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言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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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