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历年和田玉禁止开采的政策如下: 2007年10月,当地政府颁布和田玉禁采令,全面撤出各种大型机械设备; 2011年8月,当地政府再次下令,并且关闭了和田玉矿区中重要的源头玉龙喀什河料场,严令禁止在该地采挖玉石; 2014年,当地政府又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玉石禁采令,使得该年份的新疆籽料产量骤降为0; 2017年8月,和田所有矿区再次接到通知全部停挖,但时间持续的并不长; 2018年4月,当地政府开始严抓非法矿场,关闭了一部分料场,并且严令禁止人工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