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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在什么部门监督
释义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参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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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