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14年4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剩余时期”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