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通俗来说,“委托人”不可能委托自己来为自己办理事务,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人。 二、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第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第三、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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