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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什么
释义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是委托人的介入权。此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
    一、行纪合同和双方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无偿委托合同中致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中致人受伤可能由受托人、也有可能有委托人承担责任。
    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三、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损害赔偿应该如何承担
    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损害赔偿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承担。委托人因不能归责受托人的原因解除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能归责于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在受托人之外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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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