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法律依据: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自治区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必须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