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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提出。
    法律依据: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参考了ISO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二版(修订版),2003].本标准与ISO15190:2003(E)不同的是,本标准不仅使用于医学实验室,而且适用于进行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类实验室;此外,增加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本标准吸纳了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进行高危害生物因子操作实验室的有关内容,但考虑到我国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整体状况,增强了对该类实验室设施的要求,以确保安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军区总医院、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车凤祥、李劲松、王秋娣、吕京、何铁春、林志雄、田克恭、翟培军、何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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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