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一、房产抵押同时进行的顺序有哪些 多个房产抵押的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执行费不交可以结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执行费并不是结案时才交纳的,而是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三、涉及多人的房产如何解除保全? 如果各个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的房屋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有人是申请执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如果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