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都可以,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负责文书工作。特殊情况是村长聘用外来人员,不需要选举产生,聘用的只是一般工作人员。 大部分村文书属于第二种,由村委班子内定人选,存在着上任不选举、任中不交流、在任无限期的弊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