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京津冀三地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考虑因素不同,存在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近年来,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程度加深,经济融合进程加快,企业跨区域经营活跃,纳税人对于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呼声逐年增高。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裁量标准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例如,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