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葬是以国家名义为有特殊功勋的人举行的葬礼。国葬是一种葬礼的规格,代表了国家对逝者高度的崇敬。 法律依据: 《国葬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国民有特殊勋劳或伟大贡献,足以增进国家地位民族光荣或人类福利者,身故后得依本法之规定,举行国葬。 第二条 国葬,应经行政院会议以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过半数以上同意议决举行,由总统以命令公布之。 第三条 国葬费用经行政院核定,由国库支给之。 第四条 办理国葬时,应设立国葬典礼办事处,其组织通则由内政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条 国葬仪式,由总统以命令行之。 第六条 国葬举行之日,由总统派员致祭,全国下半旗志哀。 第七条 内政部应会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于首都择定地点,设置国葬墓园,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条 国葬墓园内应立祭堂,于每年民族扫墓节日由总统派员致祭。 第九条 前条墓园及祭堂之设计、建筑、墓位及碑碣之式样,由内政部会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条 国葬墓园之管理警卫等事宜,授权首都所在地市政府办理之。 第十一条 凡国葬均应葬于国葬墓园,如愿择地另葬者,应经行政院核准,由受国葬者之家属领费自行安葬,但仍应于国葬墓园内建立碑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