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的主要区别 |
释义 |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是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使用的对象不同和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关系,都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手段,对本国经济的一个保护,有利于国家一些方面稳定和和谐。 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如下三个主要的区别: 1.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2.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 3.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4.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联系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联系: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情形 下列3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以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3.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有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经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见附件)。申请应包含足够的证据,证明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的,商务部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相关反倾销措施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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