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迟交楼后要如何维权 |
释义 | 一是双方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协商解决,当地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可以提供协助、协调;二是业主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情况而言,买房人可以提出赔偿损失可以参照同类地段、同等价位的商品房租金以此来衡量损失。如果协调不成,则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民事诉讼和申请仲裁。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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