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应当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即使劳动者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缩小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 法律客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