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释义 | 从2006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目 标准 (元/年)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二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元/年)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四 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五 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六 住宿费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元/每人每天) 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规定 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七 伙食补助费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元/每人每天) 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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